解析:
在房地产领域,房产已经被实施了保全措施则无法再次实施新的保全行为。
财产保全的手段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形式。
当法院对某项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后,应立即向该财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发出通知。
对于已经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原则上不应再次进行查封、冻结,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也就是说,如果房产已经被采取了保全措施,那么就不能再对其进行新的保全,但可以等待先前的保全期限结束后,再进行轮候保全。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房产一旦被实施了保全措施,便无法再次进行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