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同一资产上设立多个债权人抵押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抵押物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的偿还方式有如下明确规定:
首先,若抵押合约已完成注册生效,则应依照抵押物注册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债务;
若抵押物品种及数量完全相同,则依照各个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比例进行相应的偿还。
其次,如当事人于同一日内在不同的法定注册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注册,则视作注册顺序相同。
再者,若由于注册机构自身的技术问题导致抵押物被多次注册,则应以首次注册的日期为依据来确定抵押物的注册顺序。
另外,当顺序靠前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人有权利用其抵押权对抗顺序靠后的抵押权。
最后,若抵押合约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偿还:
已注册的抵押权将优先于尚未注册的抵押权获得偿还;
若所有抵押权均已注册,则应按照注册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若所有抵押权均未注册,则应按照各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比例进行相应的偿还。
需要注意的是,若顺序靠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那么抵押权人仅能从抵押物价值中获取超出顺序靠前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那部分金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