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调查取证时必须高度重视证人的心理状态。
应努力营造和谐融洽的对话环境,赢得证人的信任;
在正式展开取证之前,需明确告知证人如实陈述事实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对证人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决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泄露给任何与案件无关的人员;
在此基础上,在调查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证人的面部表情及情绪波动,确保其所述证词的真实可靠性;
最后,还需要了解证人是否有意愿出庭作证,并告知他们在必要时刻可向司法机构申请证人保护措施,消除其由于可能承担法律风险而产生的后顾之忧。
其次,调查取证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应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确保获取的证据材料与书面记录保持一致性;
在询问证人时,应尽量避免采用引导性的提问方式以及预先设定前提条件的提问方法,以防获取的证据存在违法违规的可能性;
此外,在证人接受取证过程中,除了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之外,应尽可能避免其他人员在场,尤其是避免其他证人同时在场;
最后,在完成笔录之后,应要求证人逐页签字确认,对于涂改之处,应要求证人加盖指纹予以更正。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