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房地产开发商之过失致使购房者决定退房,那么退房者将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退房违约金,相反,他们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均可作为退房理由:
1.开发商未能按照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且在经过了合理期限后仍未收到开发商关于入住事宜的正式通知;
2.由于开发商自身开发手续不全而导致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3.开发商在未经购房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更改房屋设计方案;
4.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超过了3%;
5.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以至于无法正常居住和使用;
6.房屋产权状况不明晰,例如存在抵押、联合建设或者其他经济纠纷等情况;
7.开发商未能按时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然而,如果是购房者自身原因主动要求退房,那么他们需要向开发商支付相应的退房违约金。
若该违约金已被明确写入购房合同之中,则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若尚未载入合同,则需通过友好协商来寻求妥善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