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有的信贷业务均采用由第三方进行收付款项操作的方式,部分操作可能涉及到公司账户,而另一些则可能允许私人操作,因此,这种第三方收款只是作为资金流动的一个环节,与借贷行为本身并无直接关联,因此,收款人并不会承受任何潜在的风险。
此乃中国银监会在其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所明确规定的内容,其中专门使用了“受托支付”这个术语来描述这种操作方式,即在贷款成功发放后,银行需要按照借款人所申请的贷款用途,将贷款资金转移至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手中,在此过程中,第三方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受托支付实际上是一种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它要求贷款人(即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提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的风险。
目前,受托支付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
二是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实施受托支付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在贷款全流程管理方面的科学性,从而提高贷款发放的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管理,使贷款管理能够真正实现从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