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经确认签署的合同中的金额存在误谬,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加以纠正:
首先,通过彼此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必要的修订以改正错误;
其次,可以拟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这是对原有合同的有益补充,能有效地变更或修正相关条款内容。
值得指出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及第五百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承诺的具体内容应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保持一致。
换言之,关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方面的变更,均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变。
因此,在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先前出现的错误进行详细阐述并予以修正。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