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形式层面,无论是物证还是书证都表现为各种物体形态;
然而,在实质内涵方面,二者却有着显著差异:
首先,书证系指记录或者再现某种行为或者思想过程的文字载体,而物证则是依据其显露于外的特征性、体积规模及具体性状等因素进行判定,物证本身并不承载任何思想观念。
其次,对于特定种类的书证而言,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格式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方能产生法律效力,这一点与物证有所不同,后者无需满足此类条件。
再次,书证的制作过程中存在着明确的主体身份,而物证则无此限制。
当某份文件所载内容能够证实事实真相时,便可将其归类为书证范畴;
反之,若借助其外在特性来证明相关事实,则应视为物证。
无论物证抑或书证,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中的违法或犯罪事实,均可被法庭采纳,进而结合案情作出公正裁决。
然而,在此之前,务必确保该证据的来源途径合理且合法,否则将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