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土地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问题,当事人尊重以下解决方式:
首先,可以选择前往当地的乡级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机构进行请求协助与解决;
其次,若该乡镇无法给予合理答复或积极处理,则当事者有权直接向县级政府提交申请,而负责受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采取调解措施来化解矛盾,如若调解无效,则需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最后,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表示不服,可在接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