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各旅游景区负有监督并确保游客人身安全的重要职责,若因景区未能履行其应有的义务而导致游客遭受伤害,景区将为其行为负责,并需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赔偿的风险和义务。
另一方面,对于各类经营场所如酒店、商场、银行、汽车站、机场、体育场馆以及娱乐设施等及公共场合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来说,他们亦肩负着保证人员安全的重要任务,如在这些环境中造成其他人的人身损害,他们将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