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共同诉讼的适用条件,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须达到两个人及以上;
其次,诉讼标的须为同一性质,即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应当是相同的,或者是存在着紧密关联性的多个法律关系;
再者,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必须进行合并审理,以确保在裁判过程中能够对诉讼标的进行统一认定和处理,从而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
最后,所有涉案当事人均应位于同一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若分别由不同辖区的法院负责管辖,本质上便失去了进行共同诉讼的前提基础。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