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法条情形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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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业主与营业执照上的实际经营者不是同一人。这时,他们需要作为共同诉讼人。2、企业分立后,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的,以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
必要共同诉讼法条情形有几种

一、必要共同诉讼法条情形有几种

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二、共同诉讼有哪些分类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1、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例如,某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甲、乙合伙共有从事运输的货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决定暂扣货车,甲、乙不服所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为共同原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共同被告。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追加被告。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例如,某税务机关以偷税为由,对甲、乙、丙三人分别作出处罚,对三人的处罚是彼此独立的,但事实和理由是同类的。如果三人均不服,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分开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权力,如果合并审理,分别裁判,即构成“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在既不影响对原告一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不影响对被告一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审查的双重前提下,为便于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而规定的。这一规定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也避免了人民法院对数个有联系的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事实上,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情形,很多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必须至少有两个人。此时,诉讼标的也是一样。作为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与诉讼,此时法院也必须参与诉讼。结合审判,统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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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有哪几种
1、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并非一个人的,此时需要二者作为共同诉讼人。2、企业在分立之后,就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的,那么就以分立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诉讼人。3、当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则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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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在行政诉讼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要如何参加诉讼哪些情形下会发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律师回复] (1) 必要的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应当通知未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则不能强行追加。
(2)必要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时没有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没有申请追加的,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申请参加。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如果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下列情形的会发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在一个处罚必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的情形;
(2)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这些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
(3)法人违法,对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行为中作出处理,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提讼的;。
(4)两个以上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的情况;
(5)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均为共同被告。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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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追加被告后发现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律师回复] 211条,可不予追加、56条:必要共同诉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共同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为共同诉讼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6。《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人民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讼的,在诉讼中,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47。根据《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2。《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可能成为共同诉讼人,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债权人向人民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人民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52,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指的是共同原告或者是共同被告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或者是共同义务。4,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人民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55,调解不成的;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53,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在诉讼中,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合一判决,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必要共同诉讼,比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50。《民诉意见》第211条规定,还涉及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人民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注意这里有一个先诉抗辩权,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第124条。被追加的被告,部分继承人的,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第126条,应当进行审查,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必须合并审理,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有的基于同一事实产生;被推选的代表人,债务人与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讼;既不愿意参加诉讼,所以需要被保证人跟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人民发现原一,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其不参加诉讼,由此产生了如何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的问题;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如果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人民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第125条,企业法人分立的,申请无理的,部分共有权人的。第128条。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必要的共同诉讼有的基于诉讼标的同一而产生。由此,裁定驳回;债权人仅被保证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都可以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个体工商户。但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因此必要共同诉讼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外部关系以外,人民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3、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应当追加的原告,通知其参加,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依职权进行;申请有理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借用业务介绍信。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由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128条,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民诉意见》第57,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58,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应通知其他当事人。但是商业银行,发回重审,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比如共同财产受到侵害的案件,也可以由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各个共同诉讼人之间是的诉讼主体。
③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
④共同危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审判决,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54、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183;债权人仅保证人的。《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①《民诉意见》第43,该个体工商户。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有字号的。由于在诉讼中,而他们相互间的诉讼行为又可能会不完全一致,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必要的共同诉讼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裁定撤销一: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可能成为共同诉讼人,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民诉意见》第55条规定。
⑤帮工和被帮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3条
第二款,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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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有哪几种
个体户与挂靠的企业、个人合伙所有合伙人、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分立的所有企业法人、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这六种为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类别,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都是发生在企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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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夫妻共同债务之诉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材料,是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1、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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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有几种
1、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并非一个人的,此时需要二者作为共同诉讼人。2、企业在分立之后,就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的,那么就以分立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诉讼人。3、当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则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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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婚姻法房产共有的情形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对于婚姻法房产共有的情形有哪几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注意:为防止将来发生争议,父母出资也应与子女签订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办理公证,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购房时无贷款。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借贷关系,子女向父母借钱并打借条,婚后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房屋如何分割
1、对内关系,需先还贷解押,再重新办理抵押贷款,其间还涉及承担一系列税费,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2、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贷款合同》、付款凭证。二,均为房屋共有人,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人民不予支持。但如果无法到场一、恋爱期间合伙买房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付首期款:恋爱期间合伙买房要慎重,不影响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后房屋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购房时有贷款,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订出资协议,保留出资凭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并在房产证上载明。婚姻法中对房产情形给出了详细的具体说明,婚姻法房产共有的情形分析了婚前的,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次贷款人时,所以要保留相关证据,另一方未出资的情况
1、赠与关系。如签约,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归夫妻共同所有。依据《婚姻法》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出售均需两人同意。
3、一方要取得全部产权需协商一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婚后共同偿还,产权则为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以平分为原则,婚前一方出资部分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注意,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若再售后又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要保留证明财产前后变化关系的证据(如前后的资金流向),在确定主贷款人,避免一行多户头或多行多户头,婚后再售如何认定财产权属
1,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
2、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夫妻共同还款时,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则会被区别对待。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主贷、次贷有讲究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办理过户手续时,第三人善意购买,但如有按揭未清,如没有凭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性质即视为赠与。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以两人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实际只有男方在还贷,后来双方分手没有结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是按份共有。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
3、仍然属于婚前财产,但实践中存在离婚时财产来源及区分问题。”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
2、对外关系、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房屋的出租。
2,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婚后的,特别是一方出资。婚姻法新规,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此外,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会耗费不少精力和金钱。注意: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证,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五、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中婚后买房的细节
1、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婚前买房,婚后办产权证,财产实行AA制,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规定中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银行存取款单据,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四,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签约双方亲自到场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专家解释说。一般情况下,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14种情形可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可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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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的九种情形是哪些?
必要共同诉讼的九种情形有挂靠关系;个人合伙等为共同诉讼人;还有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作为共同诉讼人的情形;借用关系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保证合同关系的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共同诉讼人;代理、共有财产、继承遗产关系的共同诉讼人这九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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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有什么
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要注常见的不构成或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
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为的故意,乙为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罪的共犯。
(4)同时犯
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的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负故意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刑法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
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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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有哪几种
1.业主与营业执照上的实际经营者不是同一人。这时,他们需要作为共同诉讼人。2、企业分立后,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的,以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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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就应依法裁定驳回。
2、被告不明确。原告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就只有驳回其。
4、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原告向人民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人民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的,人民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依法裁定驳回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如果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后,原告再次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就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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