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屋他项权益抵押存在法律方面的一定潜在风险。
假设在债务偿还的最后期限来临之时,借款方未能完全履行债务支付义务,则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取得抵押品的拍卖所得款项。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若于债务偿还期终结之际,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预先约定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抵押物将归属给债权人持有,此时的抵押权人也仅能通过法律渠道优先受偿于这部分抵押财产。
条文的第一款明确指出,当借款人无法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了抵押权实现的预定情况,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进行折现或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资金来优先受偿。
然而,如果这种协议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此项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