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从产生原因的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可导致合同被撤消的原因主要涵盖了重大误解、显示出严重的不公平以及因受到威胁而做出的,与其真实意愿相悖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几种情境。
其次,就其适用范围而言,合同的解除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进行调整和处理;
但是,与此同时,合同的撤消不仅仅局限于合同本身,更可以应用到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中,无论这些意思表示是否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合同,都可以对其进行撤消。
再次,从合同关系的终结方式来看,合同的撤消需要由享有撤消权的一方提出申请,并经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和确认;
然而,合同的解除却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共识,或者由其中一方行使解除权来实现,并不需要经过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程序。
最后,从生效效果的角度来看,合同的撤消会产生追溯既往的效力;
然而,尽管合同解除原则上也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但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来说,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那么这种追溯既往的效力可能不会得到体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