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最高检察院未予以抗诉,可对其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若发现存在违法情况,则可向检察机关内部的检务督察部门反映情况。
此外,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就应该终止审查该案件:
(1)申诉人自愿撤回申诉,且此项决议并不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已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启动再审程序;
(3)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自行和解协议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