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网络侵权行为所涉及之领域极为宽泛,所侵犯的权益可能涵盖了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以及个人名誉权与隐私权等诸多方面。
以著作权为例,若将他人创作的作品擅自上传至网络平台并加以传播,便已构成对作者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严重侵犯。
其中,复制权系指通过印刷、录音等手段将作品从单一形式转化为多种形式的再现作品的权利,这其中包括了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以及立体到平面等不同类型的转换。
而判断某项行为是否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准确地再现了原作品中所蕴含的美学价值。
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指通过有线或无线的传输方式向广大公众传递作品,使得公众得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或地点获取相关作品的权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应请求播放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可控性与互动性的显著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遇到相关侵权行为的,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