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止执行具备以下法定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案外人和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依据且合理的异议的;
第三种情况,即当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改变,如成为自然人去世或单位终止,而其继承者并未确定是否有权享有相应权利或需承担对应义务时;
最后一种情况便是人民法院认定应该中止执行的所有其他情形。
关于中止与暂缓执行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启动这两种程序的法定事由存在显著差别;
其次,作出相关法律文书的机构及文书名称也有所不同;
再者,它们的执行期限各不相同;
最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在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之间亦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