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付定金的一方未能依照事先约定的义定义务负担时,其无资格主张索回所交付的定金;
而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而言,若未能遵循同样约定的义务,则须向对方双倍偿还已收到的定金。
双方当事人在此情形下可以自由约定赋予其中一方将定金支付给另一方以作为其债权之担保。
然而,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约定的债务时,其无权请求返还所交付的定金;
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约定的债务,则必须向对方双倍偿还已收到的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