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调解的途径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法院调解,这是指法院在受理各类民事案件、经济纠纷以及轻微刑事案件后,于诉讼过程中开展的内部调解工作;
其次是人民调解,这种方式是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和指导下进行的调解行动;
再次是行政调解,这是在国家行政机构的主持和干预下展开的诉讼之外的调解工作;
最后是仲裁调解,这是指在仲裁庭的主导下,当事人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以此来化解纠纷的非诉讼调解手段。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