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法院宣布为限制高消费者的人士仍可入住酒店,然须遵循特定条件,即只能入住非星级酒店。
对于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而言,自其被实施限制消费措施之后,将严禁参与以下涵盖高消费以及非日常生活或工作所必须之各项消费行为:
包括乘坐各类交通工具时,不可选取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同时,也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级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高消费活动;
此外,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以及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用于办公也是被严格禁止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