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同一项资产已向两位及以上的债权人设定抵押担保,那么针对其拍卖或变卖所产生的价金分配,则应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根据各抵押权是否已进行过登记这一情况,依次排列清偿顺序。
若有抵押权已在相关部门完成登记手续者,则依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各自的清偿次序;
其次,对于那些已登记的抵押权,当其与尚未登记的抵押权同时存在时,前者应优先于后者获得清偿;
最后,对于那些未能进行抵押权登记的债权人而言,则应按照他们各自享有的债权数额的比例,对抵押物的变现价值进行公平分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