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同能否具备法律效力,取决于签字以及公章是否齐全。
仅凭签字而无公章的合同,其有效性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首先,若合同是由单位委托授权的代理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亦或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那么这样的合同无疑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假使签字者为无代理权或是逾越代理权的委托代理人,抑或是在代理权已经终止之后方才签订的合同,只要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认,所签订的协议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倘若未能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这份合同则将判定无效,且相关民事责任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本人知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却未作出明确否认表态的情况下,应视为已默许此种行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