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适当情况下,以下这些行为是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进行的:
(一)在完成个人学习需求、艺术品观赏性质的活动、课堂教育或者科学研究过程中,为了达到一定程度的需要,可以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发布过的肖像;
(二)基于进行新闻报导所需,考虑到这是不可避免的,需要制作并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在必要的范围内,可以制作、使用和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由于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可以制作、使用和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制作、使用和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