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遵照各项条例法规,自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之日起,应向各股东方颁发充分表明其投资权益的出资证明书。
此等出资证明书需详尽注明以下重要内容:
首先是注明公司的法定全称;
其次是记载该公司筹建及正式设立的具体时间;
再次则是详细描述公司注册设定的总资本数;
接下来就是明确列出股东的名号,以及股东实际缴纳的投资金额及其递交投资款项的确切日子;
另外,也需要对此份出资证明书赋予一个独有的编码及颁布发放的具体日期,同时,加盖公司的公章以示确认与确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