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案件的调查与侦破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但如遇特殊情况或法律另行规定,则可交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办理。
同时,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实施诉讼活动监控过程中所发现的,涉及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留、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以及损害司法公正等犯罪行为,则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展开侦查工作。
同样地,针对公安机关管辖范畴内,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所实施的严重犯罪案件,若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则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方可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至于自诉案件,则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