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行政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重要原则:
首先,行政机关在决定实施前,必须先向其负责人进行详细汇报,并获得其明确批准后方可执行;
其次,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有至少两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与;
第三,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向当事人展示其执法证件以示身份;
第四,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以便其了解情况;
第五,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面向当事人说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及救济渠道等相关事项;
最后,如果当事人未能亲自到场出席会议,行政机关则需邀请见证人抵达现场,并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签署或盖章确认现场笔录,若当事人拒绝配合上述操作,在现场记录中也应对此做出明确标记。
除此之外,我国还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补充,对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进行规范性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