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间在进行贷款行为时,是完全可以将贷款事项全部书写在其中一方的姓名之下。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婚前设立了不动产购买合约,且利用其个人财产作为首次购房的支付首付,同时向银行申请了借贷,那么在结婚之后,该项不动产的所有权则可被视为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那一方。
若在离婚之时,由于无法就此项不动产的处置问题达成共识,此时便需要请求法院介入对此事做出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判定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权属于产权登记的那一方,而对于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也会被认定为产权登记那一方的个人债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双方结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与之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当由产权登记的那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