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法规对离婚冷静期相关事项做出了最新修订,其中在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若有任何一方在此之后产生了对于离婚决定的后悔意念,可在法定期限内(即30日)撤销离婚申请;
此外,法规中还明确指出,在经过审判后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的情况下,无论实际分居时间长短,只要在一年后经由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都应予以批准。
再次,法规进一步补充道,如夫妻中有一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肆意挥霍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该挥霍者较少或甚至不予分配共同财产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