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相关处分可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形式进行惩处。
倘若机关及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这些违规行为的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如若仍未能得到有效纠正,则应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该机关、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