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合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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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合理的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现了相应的犯罪行为,那么当事人是需要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而刑事责任中可能会包含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且还会追加相应的罚款和罚金等。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合理吗?

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合理吗?

是合理的行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的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主刑职能中,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内容是什么?

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1、客体

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中国的法律中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体,不侵犯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如果侵犯的不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2、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的积极行为,即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杀人。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的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实施某些行为而不实施,以至于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严重危害的行为,如玩忽职守

3、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关于自然人,《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2)关于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牟取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包括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刑法》对单位犯罪基本上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比如判处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实行单罚制。

4、主观方面

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出现了相应的犯罪行为的,那么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就是非常合理的行为。而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几种类型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对犯罪嫌疑人最终进行处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处罚决定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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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舅舅的案子应该解决的差不多的了,然后想知道一下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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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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