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的追尾责任判定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若后车与正在行驶中的前车之间发生追尾事故,那么对此次事件负有全责便是后车;
其次,如果是在夜晚时分,由于前车未配置尾灯而导致的追尾事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前车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要负责主要责任;
再者,如果前车在道路上停车结束之后并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危险警告闪光灯以及设立警示标志,从而引发的追尾事故,那么在此类情况下,前车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要负责主要责任;
此外,如果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完毕之后已经按照规定启动了危险警告闪光灯并且设立了警示标志,但仍然发生了追尾事故,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后车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后,如果前车因超长而未能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进而导致的追尾事故,那么在此类情况下,前车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要负责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