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建设单位采取以不实凭证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那么此项竣工验收即视为无效。
同时,备案机构也将勒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这些虚假凭证,并重新布置竣工验收工作。
对于此类行为,国家将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金额在二十万元人民币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
倘若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甚至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