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不同的情况,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也会有所不同:
(1)对于9座及以下的非营运性载客汽车,其使用年限为15年;
(2)对于旅游载客汽车以及9座以上的非营运性载客汽车,它们的使用年限为10年;
(3)而对营运大型客车的使用年限则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其设定为10年;
(4)此外,营运车辆在转变为非营运车辆或者非营运车辆转变为营运车辆时,都必须按照营运车辆的相关规定,即使用年限为8年进行报废处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