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时,衡量第三方是否为善意的标准如下:
当其获得房产时,必须处于无知或无法预知转让人并无权利处分此项财产的状态。
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作为第三方的购买者,对于任何非法侵占者均不适宜;
如果第三方已经合法占据了所购买的动产,或者完成了不动产的相应登记手续,那么原所有权人试图收回房屋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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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