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善意第三人

最新修订 | 2024-08-18
浏览10w+
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万人
专家导读 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怎样认定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9k字,预估阅读时间7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0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怎样认定善意第三人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4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2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4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6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8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8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6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8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2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0****12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0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0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1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7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2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如何认定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的法条依据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如何认定善意第三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善意第三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不像所有权变动需要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举个例子说,如果你和别人签订了一个地役权合同,你是供役地人,那么如果你把自己的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转让了,那么也就是那个受让人成为了这个负担地役权义务的人,但是如果这个人在受让时不知道其中有地役权则他就是善意的,如果你们的地役权合同没有登记就不能对抗他。也就是他不用承担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10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怎样认定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第三方善意转让不动产或动产。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占有人进行了非法转让;不仅不要求第三方确信出让方有权处置,而且假定参与交易的任何第三方都具有这种商誉。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0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善意第三人条件认定是什么?
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条件包括,第三人是不知道双方的关系的真实情况的,并且通常是在非法的交易中不知道具体的情况但是已经登记了的权利人,可以认定为是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房产。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第三人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反面理解,未经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的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应当无效。但这里存在一个和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何衔接的间题。一种意见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原则上合同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法解释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合法权利的来源问题。 我们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其对标的物的权利依法受保护,但合同仍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后果,不同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认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需要双方就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物权合意,即签订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合同法第135条规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依据该条,买卖合同不仅产生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产生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换言之,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①。这与拍卖法第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不允许出卖他人之物,是为了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有相同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因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认定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无权处分制度,规定在合同法中,仅解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问题;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解决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判断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1条;在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判断权利人可否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两者有着不同的目的,解决不同的问题。结论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无须以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撤销权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非善意第三人买房,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原告谢芳与被告A为夫妻关系。被告B为被告A的朋友。2005年12月,原告与被告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系争房产,权利登记为A。2006年初B声称做生意缺钱,找A签订假的买卖合同方式从银行套取贷款。其后两被告就系争房产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B位支付过购房款项,并将取得的新房屋产证留存于A处。2008年1月B声称遗失房产证,重新补办了产证,将系争房产挂牌出售。同月21日,B与案外人清桂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两人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由于B与此房源业主小陶还有事情未了,待空出此房,再支付尾款13.5万元。判决:认定购房合同无效经审理认为,被告A与被告B于2006年1月6日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A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有关费用由被告A和被告B各半承担。说法:关于善意第三人制度作为被告A的代理人,采信了原告与被告A的说法,虽然形式上被告为系争房产的唯一权利登记人,但该房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B作为被告多年朋友,对此事实应当明知。被告A在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擅自将共有房产出卖于被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由于第三人清桂称在不知情情况下与被告B就系争房产签订了有关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购房款,但其未实际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故不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称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另行主张。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10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公司章程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章程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础,但又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应对章程的对抗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1、在章程的公示方式方面,建议采纳登记和公告两种方式,登记属于被动式公开,需要第三人主动到登记部门查询;而公告系主动式公开,由登记机关在覆盖全国或相应辖区的报纸上公告,第三人可坐等信息的提供。但基于我们的法律传统和实践,宜以登记作为对抗力的决定性因素,公告可仅作为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权息的一个渠道。 2、规定章程及其修改应当及时备案,任何第三人、不需有任何理由,均可任意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但不赋予整个章程积极的对抗效力。 3、增加章程担保事项为法定登记事项,不打破我国登记对抗力的法律传统,赋予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经营范围例外;同时明确规定担保事项是否遵守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明确规定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情。 5、采纳相对的消极对抗力,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的除外,促使公司切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0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善意第三人就是不知道该法律关系和真实情况的人,依法取得物权的所有权的情况,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的占有人如果是属于善意的,就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吗,第三人有没有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反面理解,未经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的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应当无效。但这里存在一个和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何衔接的间题。一种意见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原则上合同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法解释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合法权利的来源问题。 我们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其对标的物的权利依法受保护,但合同仍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后果,不同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认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需要双方就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物权合意,即签订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合同法第135条规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依据该条,买卖合同不仅产生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产生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换言之,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①。这与拍卖法第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不允许出卖他人之物,是为了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有相同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因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认定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无权处分制度,规定在合同法中,仅解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问题;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解决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判断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1条;在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判断权利人可否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两者有着不同的目的,解决不同的问题。结论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无须以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怎样认定善意第三人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