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私自伪造公章的违禁行为,乃为刑事范畴中的行为犯性质。
只要有关人员实施了未经批准即刻制公司、企业、事业性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之印章的违法举动,便在基本层面上触及到法律红线,应当立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追责调查。
特别应引起注意的是:
对于伪造、篡改或非法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行为,均应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此外,若刻字行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擅自承接制作公章业务,则该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然而,若有人私自刻制、伪造、篡改公章,那么其行为将被视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可以处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