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事宜,须遵守一定时间段的规定。
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责任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后的6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情况特殊,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适当延长30个工作日。
与此同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作及时有效地送达提出鉴定申请的相关单位及个体。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