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怀孕在职的员工,用人单位是禁止实施解雇行为的。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属于法定的劳动者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
首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之前必须经过职业健康检查,若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内的,则用人单位不得依相关规定进行裁员处理;
其次,如果员工在本单位期间患有职业病或者遭受工伤并被认定为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那么用人单位同样不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