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地役权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供役地权利人将有权解除其与地役权人所签订的合同,并导致地役权的自动终止:
首先,假如地役权人未能遵守相关法规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肆意滥用了地役权;
其次,如果地役权人是以有偿方式使用供役地,并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后,经过两次合理期限内的催告仍未支付相应的费用。
此外,已进行过登记的地役权如需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等事项,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