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法庭已确保向两名被告均发出开庭通知,无论被告是否出席庭审或完全缺席,该法院仍将按照程序进行正式庭审并依法做出裁决。
然而,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应将此协议内容详细记录于笔录之中,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如有申请执行人因受到欺诈、威胁等因素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未能遵守和解协议约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