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监控设备符合视听资料的定义范畴,因而其录制的影音资料可被视为刑事案件中的全面性证据材料。
事实上,当人民警察在执行案件侦查任务过程中,为了搜集并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而在案发现场安装的监控设备所获取的录音和录像资料,均可以被视为对破获该起案件发挥着关键作用的证据素材,毫无疑问地拥有法定的法律效益和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