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财务管理实践中,对外采购的商品如若被用作公司员工的福利,其行为并不构成视同销售处理的范畴。
然而,如果企业自行生产或者委托第三方加工制作的产品被用作集团内部的福利分配或是消费者个人的消费需求,那么这类行为可视作是一种销售;
此外,无论企业是自己生产、委托加工还是直接购买的商品,只要无偿赠送给他人,也同样视为销售行为。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可以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代销活动;
其次,企业可以销售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货物;
再次,对于设有两个及以上机构并且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来说,他们可以将货物从其中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进行“销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相关机构必须位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才可豁免此规定;
最后,企业还可以将自己生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将这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将这些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甚至将这些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