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在满足预先规定的前提下,劳动者提前至少三十天给予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待三十日期限结束后,正式解除与该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
3.若用人单位存在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者享有单方面立即强制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4.除试用期内的员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提出辞职者外,其他类型的离职事宜均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劳动合同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