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解除或者改变取保候审措施之后,警方应当退还当事人所缴纳的保释金额,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切都要建立在当事人在保释期内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
所谓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且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同时保证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按时出庭。
值得强调的是,保证金的形式必须为货币,包括我国法定货币以及可在我国金融机构进行兑换的外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