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个人独资企业模式:
在此种方式下,投资者以自然人之身进行注资,须承受无限连带责任的约束。
此种企业形式的显著优势在于设立过程简便易行,同时缴纳税负相对较轻。
然而,鉴于其无限责任制的局限性,若在经营过程中遭遇困难,投资方恐将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
2.合伙制企业形态:
此类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颇为相似,投资方均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类企业的显著特点为具有良好的避税效应,但同样存在着可能导致财务压力增大的风险。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作为一种独特的企业组织形式,该类公司仅有一名股东,而该股东在公司运营中仅需承担有限责任。
尽管如此,这种企业形式仍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因为一旦公司陷入债务困境,投资方可能无法完全规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