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进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立项工作,并在立项之前全面开展项目的前期调研与摸底工作;
其次,房屋征收部门需草拟出关于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及安置方案,并上报至县级或者区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再次,针对计划征收的房屋进行实地勘查与登记,同时将相关的调查结果公之于众;
接下来,相关部门将对尚未登记的建筑物展开调查、认定与处理工作;
然后,政府部门将组织补偿方案的审议会议,并将审议后的补偿方案予以公示,以征询广大民众的意见,通常情况下,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低于30个自然日;
最后,县级或者区级人民政府将公布征求意见的结果、听证会的情况,并依据公众意见与听证会的反馈进行修正,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重新修订并再次公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