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首都北京寻找合适的工作机会,并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2.由当事人亦或是其雇主亲自向北京市的社保主管管理机构提交填写完毕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事宜,同时需提供原参保地区所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对于符合转入条件的申请,北京市的社保主管管理机构会向原参保地区的社保主管管理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当原参保地区的社保主管管理机构收到上述联系函之后,将会着手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操作,按照相关规定转移相应的基金,并向北京市的社保主管管理部门反馈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待原参保地区的基金顺利到帐以后,北京市的社保主管管理机构将依据该信息表来实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的接续,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给当事人或其雇主。
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便已圆满完成。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