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您所提到的关于住宅入口门朝内开启或向外开启的问题,实际上在现行法例中并未设立相应的硬性规定。
然而,大部分人们普遍倾向于将其设计为朝外开启,这其中部分原因在于此类设计较大程度上提升了居住空间的私密性与安全性,此外还包括能够在室内更方便、直观地查看室外状况等优势。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朝向何方,我们在作出相关决策时都应充分考虑到实际的建筑结构以及户型特点。
因为若门朝外开启,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察觉门外的情况,从而增加发生碰撞事故的风险,尤其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群体来说,这种风险更为突出。
因此,究竟采取何种开门方式最为适宜,并无绝对的标准答案。
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朝外开启无疑是最佳选择;
而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朝内开启则更为妥当。
因此,在进行住宅装修或者改造过程中,我们应当以户型图和原始设计为准绳,尽量避免自行改变门的开启方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