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据现行法律规定可知,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更改其权属时,若由于依法转让地下建筑、构建物等附属物而引起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理应向土地所在地区县级别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以便由原本的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动登记工作。
就此而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动,从变更登记之日开始生效。
另外,如遇法定情形需对已使用的土地用途予以更改的,相关人员也必须持有相关批准文书,并向土地所在地区县级别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同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展开变更登记工作。
所以,如果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面临更名需求的话,首先应当向当地的房管所递交申请,完成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变更手续,令其权属归属于个人名下;
然后获得变更后的房产证,即可前往乡镇国土所申办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