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置房产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此项贷款应视为夫妇之间的共同债务。
当离婚时,应该使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付该笔债务,若共有财产无法全额支付,需签署协议明确还款方式,具体的还款细节可经双方同意确定。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若法院判定该不动产归属于某一方所有,那么未偿还完毕的贷款即成为该方的个人债务。
同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贷款及相应产生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