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事人以及利益相关方坚信执行行为背离法律法规,那么他们有权以书面形式提请负责执行该项事务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查。
在此过程中,书面异议是必要且充分的步骤。
当人民法院接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尽职审查。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提出的理由成立,法院则需裁定撤销或修改原有的执行措施;
反之,若提出的理由不能站稳脚跟,法院将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对于裁定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他们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
此外,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范畴也有所扩大,其中包括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方人士;
对执行标的主张权益的案外人员;
执行担保人;
以及由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而涉及到的相关人员。
在提出执行异议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异议书、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文件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